第十二条

有效

灾害事故发生后,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接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灾害事故信息后,认为属于一般灾害事故的,应当支持和指导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认为属于较大灾害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超出处置权限、能力、范围的灾害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