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负有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