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颁布实施两年后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种类、罚款数额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能有效承接行政处罚权情况等,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