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户委托第三方处置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方参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设施建设与运营,开展粪肥收运、施用服务。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