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户和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等农业耕作措施,推动生态农业与生态养殖业互促互利协同发展;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