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户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防治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