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户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防治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散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