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为有知识产权维权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咨询指导、纠纷解决方案等公益服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引导重点产业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强化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加大维权资金投入,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互助基金,提升海外维权能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