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