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协助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义务,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