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信息通报、源头追溯、数据交换和案件移送等制度,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常态化、多样化会商沟通机制,提高发现案件线索和处置案件能力。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案件处理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办案指引等方式,促进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统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