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作品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禁止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