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第二十三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运用中落实职务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成、报酬以及奖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赋予职务成果完成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就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比例以及争议解决方法作出约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应当支持利用知识产权作价投资,以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保障职务成果完成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