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在对外贸易、投资、文化交流中,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国际申请、注册和维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