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在对外贸易、投资、文化交流中,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国际申请、注册和维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