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