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本地区气候、森林、红色文化等自然和文化资源,开发和引进健康养生、避暑养老、生态康养、中医保健等地方特色品牌康养项目,满足居家老年人多元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