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并在使用水、电、气、暖、通信过程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需要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予以减免。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