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规划建设一个能够提供配餐服务的老年食堂。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助餐需求。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