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适老化无障碍出行环境建设纳入交通运输相关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公交车站、火车站等各类出行场所应当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