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结合国家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定期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二)扩大失能、重病、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提供跟踪诊疗服务;

(三)开展传染病预防,为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等指导,为有医疗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预约转诊等服务。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