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务组成,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