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政府、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犯所服务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