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短期托养、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体检、医疗、康复、保健、安宁疗护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公证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五)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列出的其他服务内容。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