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本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并公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实施范围和程序等。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