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危房改造过程中,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地面防滑、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