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日间照料、助餐助浴、文化娱乐等服务。相邻辖区面积较小、常住老年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可以共同设立养老服务中心(站),避免养老服务设施资源浪费。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