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灾害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