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贾鲁河河道岸线保护,划定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设立界桩和公告牌。

禁止非法侵占贾鲁河水域、岸线。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