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灾害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贾鲁河河道岸线保护,划定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设立界桩和公告牌。禁止非法侵占贾鲁河水域、岸线。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