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在贾鲁河流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项目等开发活动,应当符合防洪、通航、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不得损害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