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贾鲁河流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项目等开发活动,应当符合防洪、通航、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不得损害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