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贾鲁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堆放、倾倒、掩埋、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畜禽粪污、病死畜禽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四)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五)在养殖业中使用禁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