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流域内林木、植被、水体、地貌等,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贾鲁河流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