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贾鲁河流域内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畜禽粪污;畜禽养殖户应当通过生产有机肥、堆沤还田等方式处理畜禽粪污。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