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贾鲁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贾鲁河流域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