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维护贾鲁河流域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