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贾鲁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机制,加强对水量、水环境质量等的监测、研判和预警分析,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并定期公布贾鲁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