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逐步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