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域和岸线生态修复、河道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防治等措施,修复贾鲁河流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维护流域生态系统健康。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