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村镇建设应当发挥小城镇连接城乡、辐射农村、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优势,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小城镇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