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二章 村镇建设的一般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小城镇。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