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园林绿化,以及军事、防汛、通信、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