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