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乱堆乱放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二)向道路、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污水;

(三)损坏或者随意砍伐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

(四)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通信、邮电、电力、供水、蓄水、排水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