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镇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建立村镇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村镇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消防安全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制定符合本村或者本社区实际的村规民约,做好村镇设施、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