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