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村民在住宅建设、改造中使用环保节能的新型材料,推广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并提供技术指导和适当的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