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新建村民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向所在村民小组或者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资源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查。根据联合审查结果,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申请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禁止在承包土地上擅自进行村民住宅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