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未制定规划的村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设村民住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