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应当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由村民自行组织施工的,村民个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