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第三十条已修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定期巡查村民住宅建设情况,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