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定期巡查村民住宅建设情况,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