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施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一)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二)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三)定期对村镇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进行技术培训;(四)向村民普及住宅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