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中形成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